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整装服务 > 供热知识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
添加日期:2020-3-19 9:58:44 关键字: 点击数: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 钢板
2. 钢管
3. 锻件
4. 铸钢件
5. 铸铁件
6. 紧固零件
7. 拉撑件
8. 焊接材料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 、屈服点δt0.2 ,并提供伸长率δ5 、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 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 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 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
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 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
|||||
|